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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赡养义务刻不容缓

  • 子女赡养义务刻不容缓子女赡养义务刻不容缓子女赡养义务的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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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赡养义务刻不容缓 子女赡养义务刻不容缓  子女赡养义务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赡养义务案例分析  案例一:以无血缘关系为由拒尽赡养义务  81岁的陈某共有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女儿陈某某是他与前妻所生,另一子一女是他再婚的妻子与前夫所生。这三个子女从小到大都是陈某和再婚的妻子抚养大的。1999年,再婚妻子去世后,陈某一直与女儿陈某某共同生活。在自己越来越体弱多病的情况下,2005年8月,他向两个继子女要求每人每月支付100元的赡养费。而两个继子女以他们自己不是陈某所生,无血缘关系为由,不同意赡养陈某。为此,陈某只好来到法院为自己讨公道。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某起诉有理,遂根据其继子女的情况,依法判决两个继子女每人每月分别支付陈某75元赡养费。  评析:这两个继子女未成年时,都是由陈某与再婚的妻子共同抚养大的。他们与陈某之间已形成了继父与继子女关系。《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运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说,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虽然不存在血缘关系,但是事实上有抚养教育的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就要与真正的父母子苏州私家调查女关系一样对待。所以,人民法院判决上述两个继子女对陈某应尽赡养义务。  案例二:以赡养人配偶为由不尽赡养义务  王太太有四个儿子,都已成家。长子、次子和三子另立门户,她跟着老四夫妇生活。2005年6月,四儿子遭遇车祸死亡。经法院调解,车主共赔偿8万元,其中有1万元是作为赡养王太太的费用。钱到手后,四媳妇不但不将1万元送给婆婆,而且,还以自己是赡养人配偶、丈夫已经去世为由,要与婆婆分开过,说自己从今往后没有再赡养婆婆的根据和义务了。鉴于这种情况,王太太就到其长子处生活了一段时间。王太太向四媳妇讨要1万元赡养费,并要求她继承履行赡养义务时,遭到拒绝。为此,王太太只好将四媳妇起诉到法院处理。法院法官经过摆事实,讲道理,讲法律,苦口婆心教育规劝,终于说服了老四媳妇,使她认识到儿媳赡养公婆也有法律规定。她表示,愿意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评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该条第三款还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这苏州市婚外情调查就是说,赡养老人不但是赡养人本人的义务,而且其配偶也是责无旁贷,应依法共同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王太太的四儿子虽然死亡了,但其妻仍有赡养婆婆的义务。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本案当事人认真耐心地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从提高她的法制观念入手,使其懂法知理,自觉地履行赡养义务。这样做,不仅仅是调解了婆媳之间的矛盾,而且有助于促进家庭的和谐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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